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解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2、如何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 4、简答题:1.党十八大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内涵。2.如何破解“中国难题”。3.(决定)提出全面深化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解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完备的体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在充分民主、精心挑选的基础上产生的。这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和人民性,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完全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实施。
3、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建议,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目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需要选择一种组织形式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和各级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向它汇报工作。”也就是说“一府两院”的权力是人大给的,他们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都是人大代表人民委托于他们的,所以他们与人大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5、人大常委会与人大的关系。《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代表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同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6、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有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民有权监督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时,有权罢免代表。人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民还可以直接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对他们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或者发表意见建议。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等等。在所有这些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其他政治制度只反映了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个侧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不同,它包含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过程,反映了我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全貌。另外,其它政治制度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产生的基础和依据,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运而生的。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制定,也充分的尊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它是我国人民在党领导下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
如何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党组织作为具有政党性质的党派团体与国家政权机关无论在性质,还是职能、任务上都存在诸多的区别,它们分属于两套不同的系统,因此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共同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建设,严格党内纪律,另一方面要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作为人大方面,应该首先在政治上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行使自身范围以内的权力,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由此可知,它们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对政府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则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司法机关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它们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它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明确它们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必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
1.会议制度
可能在大部分人认为开会的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由于其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所以制定和完善会议的有关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在规范人大开会制度的全国性文件也只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两部,且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诸多内容尚未涉及,因而有必要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规则”、“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和罢免制度等。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在某些基层人大实践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有必要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在每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大都可以见到这一标语。它不仅反映了人大代表的来源,更突出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目的和宗旨,即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广大的代表只是在其工作岗位上接受过学习和锻炼,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还应把人大代表的业务学习形成制度。
(二)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该抓两个问题:一是将原有的工作机构更加合理化,使其充分有效的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说来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
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都不可小视。从全国人大来讲,建议增设宪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正建设的方针政策看,增设监察委员会也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首先要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其次必须实现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因为实现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原则上是这样的:
首先人大机关、代表的工作应独立于党的代表、机关和政府机关,
1、代表的确定。基层人大机关(一般是县级)选举、提名,报上一级复选、推荐,如此类推,直至全国人大代表。原则上是下级服从上级。
2、提案。代表持代表证,可走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一般是相应级别,原则上可跨地区,但实际应按人大机关指示和要求,涉外、驻外机构需另行手续)(一般不含军队),搜集提案信息。
3、实施。每级代表将提案提交相应的人大机关,本级人大机关(常委会)即时讨论提案并提出解决方案,当年代表大会对所有提案处理情况(包括下级上报和已报上级的提案的解决方案、结果等)向全体代表进行汇报,不能解决的或涉及更高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的,应报上一级或由上一级讨论后报相应的更高级人大机关,如此类推,直至全国人大机关(常委会),一般不越级反映或请示问题。
4、结果反馈。针对提案讨论制定的方案措施(包括立法提案等),反馈给相应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立法提案只能反馈给上一级人大机关),本级人大代表可对相关部门单位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落实不力的可提出推动性提案(类似于弹劾案等),提交本级人大机关,并由本级人大机关实时反馈、督促,更高级代表或人大机关也可行使监督职能,但问题或意见一般反映给相应的人大机关。
5、各级人大机关(常委会)全年工作应形成报告,在本级代表大会通报的基础上,报上一级汇总,如此类推,直至全国人大。
简答题:1.党十八大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内涵。2.如何破解“中国难题”。3.(决定)提出全面深化
十八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内涵是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如何破解“中国难题”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多、更好、更优质的发展机会。首先要打破利益藩篱,使改革开放释放出来的红利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打破利益藩篱的办法有很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坚守人民政府的底线,防止政府被俘获。政府部门制定重大公共决策时,应当公开透明,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重大决策制定。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其次,要推动促进社会公正的改革,不断地清理有碍社会公正实现的规则,特别是诸多的潜规则。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推进社会领域的相关改革,促进社会的纵向流动。第三,要不断突破“制度天花板”,使制度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而不是制约人们发展的障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有些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发展的障碍。应当对这些制度进行清理,建立适合新世纪新阶段的制度,为人们的创业、创造、创新提供强大的制度基础。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抓紧建设配套的社会基础设施。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两种基础设施:一种是诸如道路、桥梁等方面的物质基础设施(或者称为硬件基础设施);一种是社会基础设施(或者称为软件基础设施)。
社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就是保障性基础设施,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全民医保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标准体系等。应当下大气力把保障性基础设施高质量地建设好,使之成为网络化的体系。第二类就是公平性基础设施,如公平的教育制度、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分配制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教育的不公平从长远看会危及社会的发展,更危及人们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公平的教育与医疗保健还是个人自由的核心问题。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出版了《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提出发展的核心是个人实质自由的扩展,所谓个人实质自由是指政治参与、接受基本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等。阿玛蒂亚·森一再强调以下观点:自由在发展过程中居于中心地位;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发展被看作对实质自由现状与能够潜在达到的水平之间差距的排除。第三类就是监督性基础设施,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及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治。
解决“中国难题”就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破除利益藩篱,还是解决社会流动“堰塞湖”,都需要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要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遏制极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对于普通百姓创办企业的利益剥夺。早在2001年2月中纪委就印发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2月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些规定和准则是符合实际的,发挥了其积极作用。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把成熟的规定和要求逐步法制化,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国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解决什么问题?
主要职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