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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送达难题的措施(破解法院送达难题的措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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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法律文书无法邮寄当事人,有什么办法

可以送达同住成年家属,同住成年家属也无法收到的,可以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不在交由同住成年家属。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采用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法院常见送达方式及缺点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较高,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司法成本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法院会委托兄弟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造成法院送到难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法院送达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由于法律规定送达权归法院独揽,造成在个案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而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也不允许法院如此搞送达工作。 3、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机会。 6、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例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其成年家属,让其代为送达。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列为送达方式,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转交送达的范围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留置送达中只要送达人员在两人以上,不必要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员在送达证上载明送达情况即可。 2、在现有制度范围内法院应做到: 一是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在立案时规定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二是要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编制送达网络,使其对法院的送达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配合,各基层单位和组织是法院工作的无形触角,对帮助联络和留置送达见证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 三是完善限时送达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种诉讼文书制作后,要限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避免久拖不决,久裁不送,使得当事人中途变更地址后失去联络,或部分当事人预知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躲避送达。 四是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工作时间送达,被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到,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打好时间差。 五是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教育群众在诉讼中不故意躲避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立案后,要留下方便联系的固定地址,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送达的传票当事人不接收怎么办?

传票一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就有按时到庭的义务。如果是必须要到庭的当事人,经过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采取强制到庭措施;如果是非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

一、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诚信广西建设,更好地服务保障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办案,不得要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处理执行案件。二、全面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深化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定期研究、专项督导、考核考评等工作制度,有效破解执行难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推动涉政府机关案件有效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加快推进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通信、金融等单位的信息数据归集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广西信用信息共享体系,依法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的信息数据,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查控网络化、自动化。社会治理、综治信息部门应当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行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中查找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工作,协助处置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三、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机制,强化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探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推动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履职保障和教育培训,增强执行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执行公开和内部监督,提供便捷、高效的执行服务,坚决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现象,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建立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制度,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推行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提出有关处分建议;对干预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执行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记录和通报。四、加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实行诉源治理,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支持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自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依法引导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实施执行转破产,畅通被执行企业进入司法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探索建立救助新机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效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问题。

  • 评论列表:
  •  余安戈亓
     发布于 2023-04-05 04:15:22  回复该评论
  • 本文目录一览:1、请回法律文书无法邮寄当事人,有什么办法2、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3、法院送达的传票当事人不接收怎么办?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议请回法律文书
  •  可难倾酏
     发布于 2023-04-05 00:38:33  回复该评论
  • 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中查找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工作,协助处置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三、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机制,强化
  •  鸽吻揽月
     发布于 2023-04-05 02:38:31  回复该评论
  • 和解或者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探索建立救助新机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有效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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